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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 却吃出一个警告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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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局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重要的社交方式,朋友间联络感情,有时总免不了聚个餐。但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聚会前必须要先问清“谁买单”、“和谁吃”、“在哪吃”,和管理服务对象吃饭是万万要不得的。 案例回放 2017年8月底,海盐县某建设公司班组长朱某邀请自己的邻居付林峰到县城城北路火锅店吃饭。付林峰是县建筑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天,他还约了几位同学一同前往。餐后,付林峰跟朋友们一起去了某KTV参加娱乐活动,相关费用全部由朱某支付,付林峰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解读 海盐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服务对象请吃饭,是“朋友间的聚会”还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答案不言自明。公职人员不能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下,仍然有少数党员管不住嘴,置党规党纪于不顾,必然难逃纪律的处分。 本案中付林峰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县建筑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显然违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纪律是“底线”,是“红线”,是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拿的坚决不拿,决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纪。特别是对一些打着朋友聚餐聚会旗号的宴请、娱乐活动,更要提高警惕,防止被管理服务对象牵着鼻子,一步步陷入腐败的泥潭。(嘉兴市纪委市监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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