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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纪委严肃处理“11·12事件”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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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安徽省纪委作出处理决定,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宋庙小学要求受助贫困生出钱请吃饭事件(简称“11·12事件”)的20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2015年11月12日,某银行合肥分行工会组织员工到宋庙小学向贫困生捐赠。仪式结束后,捐助人与受助学生、宋庙小学教职工、朱仙庄镇中心校和镇、村有关人员等一起就餐。餐费系由学校事先向每位受助学生收取200元筹集而来。此事经媒体初步曝光后,引起安徽省委、省纪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事件调查组。调查组先后与60多人谈话,获取证据材料200余份,并发现了新的线索,最终查清事实,形成了处理意见。 安徽省纪委决定,宿州市委、市纪委、埇桥区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埇桥区纪委书记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埇桥区教体局局长、区教体局纪委书记、埇桥区朱仙庄镇中心校校长等人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还试图阻止媒体曝光,对抗组织调查,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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